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2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志仁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及第511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所謂表明當事人,除記載姓名外,併應記載當事人之年籍資料,使法院得依正確年籍資料核發支付命令並送達當事人。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或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志仁核發支付命令,雖於聲請狀記載債務人姓名及可供送達之住址,惟本院依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及地址查詢,均無法查得其戶籍資料,本院乃於民國112年3月8日命債權人於收受通知翌日起5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該通知業於同年月10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債權人迄未補正。本院復向戶政機關查調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亦經查覆無與本件債務人相符之戶籍資料,致無從辨別債務人正確年籍資料,本件因無法特定債務人身份,無從判斷管轄權有無及對正確之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3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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