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鳳小字第173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吳孟樺
朱秀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及自民國一
○○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壹拾參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琬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4月22日
書記官吳慕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