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羅補字第46號
原 告 謝春梓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月明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