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弘股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王忠沂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075號、第4196號、第43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拾貳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罪,犯嫌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且有羈押之必要,而裁定自民國96年5月28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復於自96年10月28日起延長羈押。茲經本院開庭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嫌仍屬重大,故認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96年12月2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葉明松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林怡吟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