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家訴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訴字第81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6年11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李靜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