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2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200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弄21號現羈押在臺灣彰化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梁基暉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為死刑、無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七日執行羈押。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應予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被告甲○○之必要,著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鮑慧忠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陳秀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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