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8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866號受刑人甲○○
5-8號上列上訴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7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編號一關於犯罪日期「97年6月28日」之記載更正為「95年6月28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此於刑事裁定,亦有其適用。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內編號一關於犯罪日期「97年6月28日」之記載,顯係誤繕,應予更正為「95年6月28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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