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聲減字第3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聲減字第2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減刑如附表,並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並經撤銷假釋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但書、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葉明松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施秀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