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消債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救字第1號聲請人甲○○原名 謝秀玲 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暫免繳納聲請費用。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第六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已聲請清算,然因目前失業,又無其他任何資產,實無力支出聲請清算費用。再其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故聲請暫免繳納聲請費用等語。業據其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九十五、九十六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件以為釋明,並經本院調閱九十七年度消債清字第二一號聲請清算程序卷,查核無誤。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3日
書記官王惠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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