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5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515號聲請人 林哲安 上列聲請人林哲安因與相對人 陳品澄 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林哲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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