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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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28號原告吉立寶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錫傳 訴訟代理人 許芳瑞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大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1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追加起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書記官徐晨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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