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8號原告東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耀聿 被告台灣先進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筱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獲准,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已於民國107年1月26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715,500元,並於107年2月1日送達原告,然原告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資料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各1件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難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正賢
法官王參和法官潘明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