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告甲○○被告正光店舖裝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永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590元。茲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9日
書記官彭麗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