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34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342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具保人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各新臺幣伍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乙○○、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各新臺幣五萬元,由具保人即被告二人繳納現金後,已分別將被告乙○○、甲○○釋放。
二、茲以被告乙○○、甲○○均逃匿,自應將其等二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莊嘉蕙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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