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9年賠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冤獄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賠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冤獄賠償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無罪判決之正本,逾期未補正,駁回原聲請。
理由
一、按冤獄賠償之聲請,應以書狀記載記載事實及理由,並應附具不起訴處分書或無罪判決之正本,冤獄賠償法第六條第四款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賠償之聲請,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經定期命其補正,而逾限不補正者,應以決定駁回之,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提出本件冤獄賠償之聲請除附具本院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三六三號、臺灣高等法院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一七八號判決書之影本外,並未依規定附具無罪判決書之正本,本院尚無從審核其是否合於冤獄賠償法第六條所定之形式要件。爰裁定命補正。
三、本件聲請,其程式顯有未備,爰依冤獄賠償法第十四條,請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之正本資料,以資憑辦,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遲中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柏萃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