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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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582號聲請人 李澤民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