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42號聲請人 廖仁汶 上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全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未載到期日及利率,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6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示日期及請求逾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且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9月19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0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