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重上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四六號
上訴人乙○○
送達代收被上訴人丁○○被上訴人永豐盛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五月十四日上午九時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