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7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有理由,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3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6年07月25日│96年07月28日││年月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基隆地檢││年度案號│96年度毒偵字第2178號│96年度偵字第4084號│├───┬──────┼────────────┼────────────┤││法院│臺灣高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上易字第2934號│96年度基簡字第114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6年12月27日│97年02月14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易字第602號│96年度基簡字第1147號││├──────┼────────────┼────────────┤│判決│判決確定│96年12月27日│97年02月14日│││日期│││├───┴──────┼────────────┼────────────┤│備註│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262│基隆地檢97年度執字第638│││號│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