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0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04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043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游國治 債務人 羅正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肆萬柒仟柒佰肆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羅正劼於民國103年11月間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6年,貸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目前為年利率
1.095%)加0.575%機動計息,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予債權人,雙方約定所負任何一筆借款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雙方立有青年築夢創業啟動金借款約定書一紙為憑(青年創業及啟動金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第一項)。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二)惟債務人對上開債務僅繳款至105年8月20日止即未依約定還款,依上述契約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經聲請人向債務人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至今仍尚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金、利息未償。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
8條之規定,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利。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3043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羅正劼│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1.67%│││647745││8月20日起│9月20日止││││元│├──────┼──────┼───────┤││││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6年0│年息2.004%│││││9月21日起│6月20日止│││││├──────┼──────┼───────┤││││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67%│││││6月2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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