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636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劉家瑧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債務人劉家瑧的身分證字號為何?
二、請求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之依據?(依貴會提出之借據所載,借款期間均為指標利率固定加碼0.6﹪,非未約定利息)
三、債務人劉家瑧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