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補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383號
原   告  高金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淑芳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壹億參仟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壹拾貳萬參仟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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