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簡字第1310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郭偉成
訴訟代理人 羅雅齡
被 告 呂學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原告應於文到一週內,就本件債權是否曾經消債清算程序部
分受償提出書狀說明及檢附相關帳務明細資料等證據,並將
繕本自行以雙掛號寄送對造。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陳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7日
書記官楊婷雅
附件
原告部分
請具體說明本件訴之聲明所載「得以轉化為解約金債權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債權」中之「轉化」、「解約金債權」、「保單價值準
備金債權」所指為何?
被告部分
一、請提出本件以訴外人 劉嬋娟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
書及其他相關投保資料。
二、請提出訴訟代理人 林子凡 之委任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