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5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五一六號
原告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丙○○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朱育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被告應就原告所提之『原證一』(參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所提出之答辯狀)之帳戶明細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