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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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

原告 李坤鴻

被告 楊庭瑄

葉祐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告就侵權行為期間及聲明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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