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中簡字第605號原告 李坤鴻 被告 楊庭瑄 葉祐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原告就侵權行為期間及聲明尚不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6月7日上午9時36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臺中簡易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