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5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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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竹北小字第156號
原告 陳泓錩 住○○市○○區○○路○○巷00號3樓
被告 張彩雲 現於法務部○○○○○○○○○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4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遭詐騙新臺幣(下同)5萬元之事實,引用本院刑事庭111年度金訴字第447號刑事判決(已確定)及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8161號資料,據此請求賠償本、息,應無不合,應為准許。又,被告係於民國113年5月9日收受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是原告請求法定遲延利息應自113年5月10日起算。
二、本件為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部分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徐佩鈴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