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3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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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竹東簡字第74號

原告 林家榮

林文欽

林瑞妹

林秋蘭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源昌

被告 林呂秋蓮 之繼承人(113.3.21歿)

林秀汶

林秀炳

林水珠

林玉珠

林金玉

陳福生

吳俊宏

黃德高

吳思含

吳媛娟

吳端媛

陳雅麗

陳晶蘭

葉春梅

林秉楓

張玉芬

林俊宏

林嘉宏

林嘉偉

林坤龍

陳林桂珍

林秀珍

廖增松

廖哲賢

廖哲儀

廖郁瑩

廖明月

廖明珠

廖明蘭住 ○○市○○區○○○路○段00號 廖明桂 住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五段000巷0弄00

廖金鐘

吳淑珠

廖志偉

廖偉廷

廖佳鈴

廖昭鳳

陳文良

黃毓齡

陳弘育

陳建利

陳怡君

陳麗美

陳宥蓁

陳佳瑩

廖秋妹

廖秀梅

韓國寶

韓國樑

韓櫂祥

韓國政

廖美燕

廖育翎

郭義雄

郭義明

郭素娥

郭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已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13年5月24日宣判,惟被告林呂秋蓮於言詞辯論前已死亡,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請原告提出被繼承人林呂秋蓮之除戶戶籍謄本及其繼承人之戶籍謄本,並製作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4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一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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