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5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5912號債權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債權人補正債務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民事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3日
書記官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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