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交簡附民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5號原告 黃金發
黃林秀英 被告 張耀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6年度交簡字第9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陳芸葶法官鄭琬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
書記官陳美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