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度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5年上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5年度上字第218號上訴人聯豐裝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偉臣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 律師
黃泰翔 律師被上訴人百立首府帝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洪仁杰 訴訟代理人 陳惠美 律師複代理人 黃千珉 律師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2月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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