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1603號
原 告 丁易萍
被 告 陳建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建樺間請求確認車輛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確認汽車車牌號碼
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所有權人為被告,是本件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系爭車輛之現值即新臺幣(下同)50萬元(參附卷之公
務電話紀錄)核定之,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