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749號聲請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非訟代理人 鄭世昌 相對人 蔡嘉壽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第86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㈠第三人 蔡李巧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合作金
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3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2年12月21日起至112年1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第三人蔡李巧於82年12月30日向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借用1,120,000元,經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執有對第三人蔡李巧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後,尚欠本金共838,045元及利息、違約金未受清償,並獲發債權憑證。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於96年12月13日與聲請人簽訂不良債權買賣合約,將上開債權、擔保物權及從屬之權利讓與聲請人,且為抵押權權利人變更登記,並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第1款、第18條第3項規定,公告於民眾日報。又第三人蔡李巧於97年9月1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由相對人蔡嘉壽於98年1月21日分割繼承取得並登記為其所有,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影本各1件、債權讓與證明書1件、本院92執速字第15016號債權憑證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民眾日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影本等為證。㈢原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依金融機構合併法規定合併,並更名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95年1月19日核准。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
書記官陳怡吟┌──────────────────────────────────┐│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74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770│建│897.27│600000分之11586│└──┴───┴────┴───┴──┴─┴────┴────────┘┌────────────────────────────────────┐│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74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四│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範│││號││││││單│││單│││││││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位│圍│├──┼─┼──────┼────┼────┼─┼─┼─┼──┼─┼─┼─┤│001│24│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7層樓房│65│65│平│鋼筋│6.│平│全│││1│永中街20號4│康區安康│鋼筋混凝│.6│.6│方│混凝│75│方│││││樓│段770地│土造│1│1│公│土造││公││││││號││││尺│││尺│部│├──┴─┴──────┴────┴────┴─┴─┴─┴──┴─┴─┴─┤│共同使用部分:安康段260建號,權利範圍100000分之1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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