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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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3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384號原告茂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勵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 劉武發 、乙○○及丁○○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如附表所示)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柒佰捌拾伍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部分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麗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黃靖雅附表:
┌──┬────────────────┬─────┬──────┬─────┐│編號│訴訟標的│建號│房屋交易價格│備註│├──┼────────────────┼─────┼──────┼─────┤│1│臺北市○○路○段○○○號9樓之2│2736│1,800,000元││├──┼────────────────┼─────┼──────┼─────┤│2│臺北市○○路○段○○○號10樓之4│2751│1,890,000元││├──┼────────────────┼─────┼──────┼─────┤│3│臺北市○○路○段○○○號11樓之3。│2761│1,920,000元││├──┼────────────────┼─────┼──────┼─────┤│4│臺北市○○路○段○○○號11樓之10。│2768│1,540,000元││├──┴────────────────┴─────┼──────┼─────┤│總計│7,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