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91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林鈺雄 律師
劉哲睿 律師被告資禾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王奐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