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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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53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2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
2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鍾淑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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