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49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5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業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及刑事判決
3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2所示同一判決確定日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莊正彬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