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49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25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肆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4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甲○○前因犯施用毒品等2罪(附表編號1、編號2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489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及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犯施用毒品等2罪(附表編號3、編號4部分),分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37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及有期徒刑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等情,有卷附之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紙在卷可稽,而堪認定。
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芸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郭素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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