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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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24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2468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沒收違禁物(97年度聲沒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貳包(合計驗後淨重零點貳肆玖公克,含包裝袋貳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查本件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均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檢驗前分別淨重0.004公克、0.269公克;檢驗後分別淨重0.001公克、0.248公克),有該院檢驗報告2紙在卷可稽,顯見上開扣案物,確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訛;又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不得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則該上開扣案物,自係違禁物無訛。另裝放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膠袋因與毒品無從析離,亦係違禁物。是以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毒品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品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9月9日
書記官林晏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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