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文義選任辯護人王正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二年度偵字第三○二三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簡仲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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