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7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林伶椒具保人李國華上列具保人因被告李林伶椒偽造文書等案件,提出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具保人李國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6月4日刑保字第00000000號),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李林伶椒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緝字第190號),偵查中經嘉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於民國101年6月1日由具保人李國華繳納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由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378號案件審理。本院嗣定於102年7月12日、同年8月16日進行準備程序,被告如期到庭參與程序,惟本院於102年8月16日另當庭諭知改定同年9月13日續行準備程序,被告該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本院復定同年月26日進行準備程序,且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於當次準備程序期日到庭,否則將沒入保證金,經向被告住所地嘉義縣中埔鄉○○村0鄰○○○0號、居所地嘉義市○○○街○號等地,分別送達傳票,由其同居人即母親 林張文里 及女兒親家 郭清茂 於同年月17日收受,被告仍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具保人到庭亦稱無從聯繫被告(本院卷第119頁正反面)。而被告再經本院飭警拘提,迄今仍未拘獲,被告亦非在監在押等情,皆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刑事保證金收據(偵緝卷第35頁正反面)、本院102年7月12日、8月16日、9月13日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本院同年9月26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本院核發之拘票、嘉義縣警察局中埔分局102年10月15日函及所附報告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同年月17日函及所附報告書等(本院卷第40至47頁、83至98頁、113頁、115至116頁、119頁、121頁、123頁、134至144頁)附卷可稽,足證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張志偉法官陳嘉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郁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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