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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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442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4423號債權人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代理人 羅紀宇 律師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峯海 債務人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國 殷
一、債務人陽明海運股份有限公司及鴻明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叁拾玖萬柒仟捌佰零叁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前任一債務人已為給付者,其他債務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其給付義務,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7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