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發還擔保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325號聲請人 詹林秀蘭
傅林玉英 林玉卿 林宇涵 相對人 林宗賢
林珈均 林珈吟 林珈妤 林珈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44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三、...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抗字第1442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6月1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孟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