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六八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捌拾伍萬柒仟玖佰貳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蕭錫証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林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