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促字第56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促字第五六七五一號
債權人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就利息及違約金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算,超過部分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三日為付款之提示,其利息違約金應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九日起算,超過部分,聲請人無請求權,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四庭
法官陳雅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