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抗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354號抗告人 夏興國 抗告人與相對人 陳順全 間因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事件,不服民國101年5月31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48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21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袁再興
法官盧江陽法官陳賢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