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11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谷峰選任辯護人劉政杰律師具保人吳霈婷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7年度偵字第1204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霈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谷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吳霈婷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候傳。嗣該案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2040號、107年度毒偵字第2893號提起公訴,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傳喚及拘提均未到庭,具保人經本院依其戶籍地及繳納保證金所留之居所通知攜同被告遵期到庭,亦未協同被告到庭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起訴書、本院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拘票暨報告書在卷可稽,復查無被告有在監或在押之情形,且被告另案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月19日以108年度新北檢兆執己緝字第25
3發佈通緝,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附卷足憑,被告已然逃匿,揆諸前揭說明,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周靖容法官林翊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丞儀中華民國10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