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國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國字第30號抗告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103年度重國字第30號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30日本院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其內容係對本院103年度重國字第30號裁定聲明不服,其異議及回復原狀應視為提起抗告。而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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