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3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13966號聲請人泰元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誦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勝富陳義祥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請釋明正確之到期日、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相對人張勝富、陳義祥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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