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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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90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9069號債權人 黃瑭璋 債務人 謝淵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未釋明「本票是否提示及利息起算日103年7月16日起算依據」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28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且該裁定已於民國
103年8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8月1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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