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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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號
原告乙○○台北縣○○鎮○○路五十四之七號當事人乙○○與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零柒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壹仟肆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N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官林桂玉